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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范文

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金婺民初字第3112号

  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闯。
  委托代理人:吴肖臣,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辉。
  委托代理人:赵本有。
  委托代理人:王珍。
  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铭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伊份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小玲独任审判,先后于2013年1月14日、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肖臣、被告来伊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本有、王珍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曾进行庭外协商,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铭公司起诉称:2011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场地租赁合同》1份,约定原告将位于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营业用房2间出租给被告,租期为2011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年租金22万元,租金先付后用,每年一付,付款日期每年11月25日。
  2011年12月29日,经金华工商部门登记,被告在承租地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成立来伊份公司金华双龙南街二店。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并曾发律师函给被告,要求支付租金及滞纳金,直至2012年12月26日,被告仍拖延拒付租金并仍使用承租房屋。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场地租赁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等规定,请求法院: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场地租赁合同》,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由被告支付租金至合同解除之日止。
  为证明上述事实及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2011年12月9日的场地租赁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
  2.从金华市工商局江南分局调取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各1份,证明原告经金华市江南红旗大酒店有限公司书面授权,将涉案房产依法、依约转租给被告,且被告事先明知的事实;
  3.2012年12月7日律师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各1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律师函后仍拒付租金;
  4.2011年12月5日的场地租赁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金华市公元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房东)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
  被告来伊份公司答辩称:被告不是拒付租金,租金之所以未付是因为在2012年11月22日收到大房东的书面通知,大房东告知其于2012年11月22日已经发函原告要求解除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营业房的场地租赁合同,要求被告在2012年12月30日前搬离租赁场地,被告认为原告有可能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才暂时中止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并通过快递书面通知原告,表达了被告愿意支付租金、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但原告应提供相应担保,保证不会影响被告对承租场地的使用。因此,未付租金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被告不存在违约,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应予驳回。对于解除合同的请求,基于原告与大房东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同意支付房屋实际使用期间的租金,也不排除就损失向原告主张权利。
  为证明上述事实及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场地租赁合同1份(与原告证据1相同),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
  2.授权委托书1份,该委托书是第一次原告给被告办理工商登记之用,因工商部门认为地址、门牌号码不明确不予办理,已将原件还给原告,被告留复印件,原告证据2的委托书就是原告第二次给被告办理工商登记作备案。依据授权书,被告并不清楚原告与大房东之间是授权关系还是承租关系,不清楚被告承租的房屋是不是由原告转租,被告发函目的就是让原告确认该事实,但至今没有得到正面回复;
  3.通知、关于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通知各1份,证明大房东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同时通知被告2012年12月30日前搬离承租场地,被告有合理理由认为原告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所以没有按期支付租金;
  4.律师函(与原告证据3相同)、函各1份,证明原告的律师函与起诉状的诉请、后来的变更诉请不一致,表明原告立场不定,让被告无所适从;
  5.联络函2份及挂号、快递单据各1份,证明原告已收到联络函,被告收到大房东通知后已以书面形式及时、明确的通知原告被告将暂时中止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待有证据证明原告恢复履约能力或提供了相应担保被告立即支付租金。
  以上证据1-4(除证据3的通知),均为扫描件的复印件。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根据质证意见及证据审核认定的有关规定,本院认证如下:
  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被告均无异议,律师函、补充证据已收到,授权委托书未收到。经审核,本院依法对原告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二、对被告提交的证据
  原告认为被告的举证已超过举证期限,对此保留意见,在此基础上质证如下:对证据1、2无异议,证据2进一步证明对原告转租的事实被告与房东都清楚;证据3的两份通知没有收到,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大房东通知的内容原告知悉,该内容同时证明被告知悉大房东解除合同的理由是违法转租,被告也清楚违法转租事实上不成立;对证据4无异议,因被告是一般违约所以发律师函要求支付租金及滞纳金,因被告已构成严重违约所以再次发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证据5的两份联络函未收到,但原告对第一份联络函中被告的态度是知道的,即被告以违法转租为由拒付租金。经审核,本院依法对被告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向大房东调取了相关证据:关于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通知、《关于金华市公元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回复》、函、证明。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双方对本院调取的证据均无异议。
  综上,根据上述已确认证明力的证据及双方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11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场地租赁合同》1份,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的营业房两间出租给被告,总计面积约90平方米;租期3年,自2011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租金(含税)每年22万元,租金先付后用,每年支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11月25日,第一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支付;被告支付1万元作为押金,合同期结束后,原告在被告结算清水电费3日内无息返还押金;第五条约定,被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其中第1项约定被告逾期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超过10日,应按每日应付租金和费用的1‰支付滞纳金,超过30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第七条第3项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可变更或终止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终止合同;任何一方严重违约或者任何一方擅自提前解除合同,须向守约方赔偿人民币10万元;等等。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交付了第一年租金,并在原告协助下办理了相关证照如期经营。2012年11月22日,大房东向被告发出“通知”1份,并附有关于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通知1份。“通知”载明,“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我公司于2012年11月22日已正式发函给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关于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场地门牌号295-297)营业房的《场地租赁合同》解除通知,请贵公司该门店在2012年12月30日之前搬离该场地。特此通知!敬请配合!”关于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通知载明,“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贵公司于2011年12月5日同我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贵公司承租我公司位于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场地门牌号295-297)营业房两间,租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贵公司没有依约履行合同,而是将场地转租给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用于经营食品。经调查,贵公司与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无隶属关系。贵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和合同法相关规定,现按照合同法规定通知贵公司:双方所签订《场地租赁合同》解除。特此通知。2012年11月22日”。2012年12月5日、2013年1月9日,被告先后以快递、挂号信方式将大房东的认为原告违法转租要与原告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限期搬离经营场地,以及被告将依照合同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在原告与大房东纠纷解决前暂时中止支付租金,待原告有履约能力或提供担保之下将立即支付相应租金等内容函告原告,并要求原告作出书面答复。2012年12月7日,原告发律师函给被告,认为原告不存在违法转租情形,对此被告是明知的,被告借此故意拖延甚或拒付租金是违约行为,除应在收到律师函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租金外,还应按每日220元的标准支付滞纳金。同月26日,原告再次给被告发律师函,认为逾期支付租金已超一个月,属于严重违约,依照合同约定将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另查明,被告自逾期后至今,未履行支付第二年度租金的义务。
  同时查明,2011年12月5日,原告与大房东签订《场地租赁合同》1份,合同约定,大房东提供位于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金华市江南红旗大酒店有限公司场地门牌号(295-297)营业用房两间,总计面积约90平方米;大房东向原告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以便原告办理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证件使用;租期5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租金(含税):第一年131400元,第二年137970元第三年144868元,第四年156457元,第五年168974元,租金先付后用,每年支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1月1日,第一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原告经大房东同意可以转租、分租租赁场地,但不得将租赁场地以任何形式作债务抵押、对外担保及抵偿债务,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和经营内容、用途;合同同时就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2012年11月23日,原告向大房东发出《关于金华市公元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回复》,认为原、被告的合作经过大房东同意,有书面文字记录,工商部门有备案,整个过程合法合理,不存在违约行为,大房东单方面擅自解除合同将承担违约后果。12月26日,原告再次发函大房东,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同时认为大房东违约应支付违约金等。
  本院认为:2011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经签订,对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一、关于解除。结合本案,涉案合同系基于原告与大房东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而存在,即涉案合同属于转租合同,原告将其2011年12月5日从大房东处承租的两间营业房于12月9日转租给被告经营之用。之后,三方相安无事,直至2012年11月22日大房东要求解除其与原告所签租赁合同纠纷的发生。2012年12月26日,原告同意解除合同。基于此,涉案合同失去了其存续的基础,对于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请,被告表示认可。故,对原、被告业已达成一致的解除2011年12月9日双方所签《场地租赁合同》的内容,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关于违约。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逾期未支付租金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2012年11月22日被告收到了来自于大房东的要求其在2012年12月30日前搬离经营场地的书面通知,这恰好在涉案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日11月25日之前,大房东要求被告搬离场地的理由就是原告违反合同约定将营业房交与被告经营,其已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被告在收到大房东通知后曾发函原告,要求在原告了结其与大房东纠纷或出具其具有继续履行涉案合同能力的担保之下即支付租金。本院认为,导致本案诉讼发生,原告应负完全责任,其转租行为遭到了来自于大房东的反对,在涉案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届满之前,未妥善处理好其与大房东之间的纠纷,导致被告无所适从,况且,被告在收到大房东通知后也及时向原告作了通报,被告作为涉案合同相对方已尽到了其应尽的义务,其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有据可依,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未交付租金非出自其主观意愿,不构成违约。三、关于租金。鉴于被告未搬离经营场地及原告与大房东解除合同时间为2012年12月26日这两个事实,原告对其与大房东的合同解除前的租赁物享有使用权,原告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向被告收取租金的权利仅限其与大房东合同解除前存在,无权就解除合同后被告仍在使用的租赁物主张权利,即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第二年度租金为2012年12月25日、26日两日的租金1205元,原告要求支付至涉案合同解除日止的租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原告诉请及被告抗辩中合法有据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2011年12月9日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
  二、被告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租金1205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由被告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小 玲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昱 媛

求高手写一封尸检报告 用于模拟法庭

×××医院尸检病理报告书
  尸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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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单位(人): ××× 、×××
  委托事由: 鉴定×××死亡原因
  委托日期: ××××年××月××日
  解剖日期: ××××年××月××日
  报告日期: ××××年××月××日
  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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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案情摘要:

  二、 病理学检查:
  (一)、尸表检查:
  男性尸体一具,尸长176cm,发育正常,营养良好。尸僵已解除,项背部见鲜紫红色尸斑。其余皮肤苍白,无黄染。头发黑,头皮额部两眉中间有一枪眼。角膜混浊,双侧瞳孔等大,直径0.8cm,巩膜无黄染。口唇紫绀,口鼻腔及双侧外耳道未见异常分泌物。气管居中,**正面两处伤痕,上长5.3cm,深0.2cm,下伤痕长3.7cm,深0.1cm,右手臂手肘位置有一处伤痕,长4.3cm,深0.1cm,腹壁无异常。外阴无异常,大腿外侧各有一处伤痕,长度均在4cm左右,深0.1cm,指、趾甲紫绀显著。

  (二)、内部检查:
  1. 体腔:⑴ 左侧及右侧胸腔、心包腔分别含少量液体,腹腔见少量淡 黄色液体约8ml。
  ⑵ 肝右叶于右锁骨中线肋缘下1cm,肝左叶于剑突下1cm。其余所有内脏器官都位于
  正常解剖位置。
  2. 皮肤:腹壁皮下脂肪层厚度1cm。
  3. 头颅及中枢神经系统:
  ⑴ 头部额骨枪眼。
  ⑵ 脑重740克。
  ⑶ 硬脑膜有出血,蛛网膜透明。
  ⑷ 脑回、脑沟有淤血。
  ⑸ 左、右脑室和三、四脑室存在挤压及出血。
  ⑹ 小脑矢状切面小脑半球、蚓部和齿状核未见明显异常。
  ⑺ 脑干水平切面中脑、桥脑、延髓、脊髓未见明显异常。
  4. 颈部:⑴ 颈部结构未见异常。
  ⑵ 甲状腺对称,切面灰红。
  ⑶ 甲状软骨及舌骨未见异常。
  ⑷ 喉头无水肿及异常分泌物。
  5. 心血管系统:
  ⑴ 心脏无明显增大。
  ⑵ 心脏左右径6.5cm,前后径6cm,左室壁厚0.9cm,右室壁
  厚0.3cm。三尖瓣、二尖瓣均菲薄、透明。各瓣膜周径分别为:三尖瓣4cm,肺动
  脉瓣2.8cm,二尖瓣4cm,主动脉瓣2.8cm。
  ⑶ 上下腔静脉引流入正常右心房,右心室相对狭小,**肌无增粗。
  ⑷ 双肺静脉引流入正常左心房,左心室显著扩张。
  ⑸ 冠状动脉开口位置无异常。
  ⑹ 心内膜及心外膜灰红色,光滑,心肌切面灰红,无出血、梗死。
  ⑺ 动脉导管已闭。
  ⑻ 卵圆孔未解剖闭合,可通探针,室间隔无缺损。
  6. 呼吸系统:
  ⑴ 左肺重40克,右肺重60克,肋骨无骨折,横膈高度左平第5肋间,右平第5肋。
  ⑵ 肺表面灰红、暗红,光滑,大部分明显实变。
  ⑶ 肺切面灰红、暗红,大部分明显实变。
  ⑷ 气管粘膜无水肿,腔中见少许粘液。
  ⑸ 肺动脉无明显异常。
  7. 肝、脾及胆道系统:
  ⑴ 肝重160克。
  ⑵ 肝表面光滑,灰红色,肝切面实质灰红,质中。
  ⑶ 胆囊充盈墨绿色胆汁,胆总管通畅。
  ⑷ 肝外胆管系统无异常。
  ⑸ 脾重27克,表面紫红色,硬度中等,切面紫红,可见脾小体。
  8. 消化系统:
  ⑴ 食道无异常。
  ⑵ 胃扩张,内容淡绿色混浊液体约40ml。粘膜灰红,未见溃疡及出血。
  ⑶ 空回肠及结肠无明显异常,阑尾无异常,
  ⑷ 胰腺无明显异常。
  9. 泌尿生殖系统:
  ⑴ 左肾重20克,右肾重24克。
  ⑵ 肾包膜光滑,易剥离。肾切面皮髓质分界清,皮质厚0.3 cm
  髓质瘀血明显,肾盂、肾盏无异常。
  ⑶ 膀胱无异常。
  (三)、组织学检查:
  1. 心: 取心包膜、左右心房肌、左右心室肌、二尖瓣、主动脉瓣、三尖瓣、**肌等。
  ① 心包膜无明显增厚,心包脏层上皮细胞排列整齐,间质和外膜见毛细血管扩张、充
  血,周围有个别淋巴细胞、单核细胞浸润。
  ② 心内膜无明显增厚;
  ③ 主动脉内膜、中膜及外膜未见明显病变。
  ④ 二尖瓣、三尖瓣未见明显病变。
  2.肺:结构存在,肺膜无明显增厚,部分支气管上皮脱落,肺泡间隔显著增厚,毛细血管
  显著扩张淤血,并见大量淋巴细胞、单核细胞浸润;部分肺泡萎陷,少数肺泡腔内见淡
  红色液体,许多肺泡腔中充满组织细胞样细胞(CD68阳性,CD1a/S-100阴性),胞浆丰
  富,红染,或呈空泡状,吞噬不明显(含铁血黄素染色阴性)。含气肺泡较少,部分肺
  泡呈扩张状,间隔有断裂现象,呈代偿性肺气肿;气管粘膜上皮下见灶性炎症细胞浸
  润;肺门淋巴结淤血,反应性增生。
  3.肝:外膜无增厚,肝细胞放射状排列,汇管区、肝小叶间见散在灶性淋巴细胞浸润,肝
  窦稍扩张,淤血,枯否氏细胞无明显增生。
  4.脾:脾外膜无增厚,脾窦高度扩张,淤血,脾小体增生,生发中心扩大。
  5.肾: 外膜无增厚,肾小管上皮浊肿,以近曲小管为甚,肾小球结构无明显异常,肾髓质
  淤血。
  6.肾上腺:结构存在,皮质、髓质血管淤血。
  7.甲状腺:结构存在,滤泡大小不等,大部分滤泡内胶质丰富,间质充血。
  8.颌下腺:结构正常,腺体导管上皮内可见巨细胞病毒包涵体,间质灶性淋巴细胞浸润。
  9.胰腺:未见明显病变,部分自溶。
  10.消化道:取食道、胃、十二指肠、空回肠、阑尾、结肠
  食道粘膜下血管扩张充血;胃粘膜上皮完整,固有层极少性淋巴细胞浸润,;十二指
  肠、空、回肠、阑尾、结肠,可见淋巴滤泡增生,以回肠、阑尾为主,滤泡生发中心扩
  大;肠系膜淋巴结肿大,呈反应性增生改变。
  11.神经系统:取大脑额、顶、颞、枕叶、基底节、海马、小脑、中脑、桥脑、延髓、脊
  髓。
  蛛网膜充血,无明显炎性细胞浸润;脑实质充血、水肿,神经细胞、胶质细胞未见明
  显改变。
  12.骨髓:增生活跃,三系造血细胞可见。

  (四)、尸检病理学诊断:
  1.脑部中枪,颅内失血过多;
  2.重度间质性肺炎伴脱屑性改变;
  3.轻度间质性肝炎;肠系膜淋巴结反应性增生;
  4.大、小脑中度充血、水肿。

  三、 结论:
  身体其他几处伤痕非致命性伤,因头部中枪,导致颅内出血致死。

  尸检病理检验报告人:×××、×××

  ×××年××月××日

模拟法庭课程总结怎么写

模拟法庭实训总结实习结束后,开始了我们的实训课程。此次实训课程的目的是为了考察我们能否结合最法院实习中所看到、学到的知识结合案例解决实训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培养学生综合的法律职业能力。我们组分配到的是一件关于产权转让纠纷案件,以模拟法庭的形式进行训练。一个大组分为三大部分:审判组、原告组、被告组。我被分到审判组担任审判员的角色。刚案例时,经过我们审判组成员的反复讨论,分析现有的资料,我们将该案件定性为产权转让纠纷。房地产法对我们不陌生,但也说不上熟悉。要处理好这个案件仅凭我们现有对房地产法的认识是远远不够的。搜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我们认定案件事实是首要任务。撰写法律文书。这个实训课程中,我们审判组要写三份文书:阅卷意见、开庭笔录、民事判决书。写文书首先要对案情进行了解。归纳争议焦点,围绕争议焦点查询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使我们对实体方面的认识增加了不少,疑问也不少。了解了出让和转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土地出让金产生方式也不同。这个案件中有一个疑问是根据我们现有的资料我们无法确定,本案中《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应该是企业净资产与企业负债之和。不包括土地出让金。还是说,《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包括土地出让金,应该由国资委认定。在庭审过程中,在法院实习我们已经对庭审有了一定的了解。庭审的调查阶段,是最重要的一个阶段,也是我们最混乱的一个阶段,很不经意就从这个阶段跳到另一个阶段。法官在庭审中,围绕争议焦点驾驭庭审的能力有所欠缺。庭审是考验法官的及时反应能力。驾驭庭审能力的重要方面。我们虽然知道要防止双方当事人转变成辩论,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不能及时地把握。通过这次的模拟法庭,提高了我们动手,动脑,动口的能力。在平时的学习中,说话的总是老师,老师主导课堂。而模拟法庭能使学生成为主导的法庭的角色。促使我们用法律思维去考虑事情,处理案件。培养我们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庭前准备阶段,促使我们主动去搜集资料,增强我们的主观能动性。撰写法律文书时,加强了我们对法律文书格式、用语、正确引用法律法规解决问题等方面的意识和能力。庭审阶段,锻炼了学生的逻辑思维。整个实训课程带给了我们很多感触,培养了我们的协作精神。建议学校在以后的教学过程中,多加入些类似的实践性课程。培养我们成为合格、优秀的法律人才。教学模式开放、灵活、实用。具有极强的吸引力,虚拟接近生活,让同学们真正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法学者,肩上的责任极其重大。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一个灯塔,让无力者有力,让悲观者前行。 模拟法庭课堂总结 这个学期,学院为了加强我法学专业学习的专业性及实践操作性,特地从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特聘了张宇张院长为我们开了模拟法庭课堂这一门课,通过张院长的认真教导及一个学期以来的努力学习,我受益颇丰。现特对这一学期以来在模拟法庭课堂上的学习作一简要的总结:
一、通过模拟法庭课堂所收受的益处
模拟法庭课堂作为专业性与实践性很强的一门课程,是法学专业学生的一项重要课程,通过这一课程的开展,对我的学习有着意义非凡的影响。主要体现有如下几个方面:
1、对学习思维的冲击与启发。模拟法庭课堂对我以往的学习思维造成了强烈的冲击,让我认识到了理论学习与实践学习相结合的重要性,让我更深程度地认识到了理论来源于实践这一哲理性的问题。课堂上,张院长通过其工作的经验向我们详尽地介绍了现实法庭的实践操作过程及其过程中应注意到的一些细节问题。张院长的耐心教导及对庭审过程的专业了解给了我很大的启发,也让我更进一步地从以往仅注重理论学习的思维中解放了出来,这都得益于模拟法庭课堂的开展及张院长的悉心教导。
2、对庭审过程的深入了解。“庭审程序是庭审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庭审程序是否合法是一个庭审能否顺利进行与最终庭审合法有效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课上张院长的这一席话让我印象深刻。亦就是因为这点,通过模拟法庭课堂,我对庭审的程序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也更深一步地熟悉了庭审的程序,这都是通过模拟法庭课堂所得到的。
3、实践操作能力的提高。通过一个学期以来在模拟法庭课堂上的学习,我觉得自己的实践操作能力有所提高了,特别是对于一个案子的审查,通过学习,我学会了该如何着手分析一个案子,学会了在分析案子时该如何做到全面合理,更学会了该如何运用法律条文分析案子以及如何通过现有法律法规解决案子中的问题。通过模拟法庭课堂的学习,我实践能力得到了提高,相信这亦将对我毕业后的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二、模拟法庭课堂存在的问题
模拟法庭课堂是我学院法学专业中的一项专业性与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因此,对于这一课程的开展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这一课程在我学院开展的时间不是很长,因此在对于这一课程的教学经验上还略显不足。因此,在这一方面我认为无论是学院还是教师方面都还应有所加强。另一方面就是此类课程在我们平时学习中的覆盖面还不广,因此,部分学生对于这一新型的教学方式的适应程度还有待加强。还有另一方面则是模拟法庭课堂的课时相对不多,因此,对于实践的学习还是不够的,这一方面也造成了我们学习内容的相对不够充分。
三、对模拟法庭课堂的建议
模拟法庭课堂的开展是对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实践学习的一个重要补充,因此,这一课堂的开展有着其非凡的意义。对于这一新兴的课堂,我认为应在平时专业讲授的基础上多重视实践操作方面的讲授,同时还应多让学生参与实践。譬如在课堂上多讲述现实案例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及讲授此类问题的解决办法等,同时还可以多让学生参与实践,可以多提供一些或易或难的案例让学生多操作多实践,亦可针对庭审的某一程序如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等程序进行针对性的训练等。相信通过这样的学习,学生将能学到更多的知识及实践经验,模拟法庭课堂这一课程也将得到很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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