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户购房申请书,申请经济适用房无房的大龄青年希望提供什么资料?

申请经济适用房无房的大龄青年希望提供什么资料?

关于购房条件
  (一)常住城镇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或男满28周岁、女满25周岁以上的中低收入无房单身人员。无房单身人员同时要提供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民*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含人事、劳动部门规定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的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含夫妇双方)年工资收入低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倍且高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一半的住房困难户。
  (三)关于离婚无房申请购房的问题:
  1.离婚后的时间必须满一年以上;
  2.离婚或对原有住房归属没有明确的,必须提供离婚双方经公证处公证的住房归属材料;
  3.离婚后将原有住房归属子女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四)城市建设规划已被拆迁住房的无房户。
  对号入座申请住房
  →无房户
  条件范围:1.南宁市城区非农业人口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提示: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
  2.离婚满1年以上无房户。(提示:离婚前双方没有共同房屋产权的申购时不受时间限制)
  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提示:内容包括工作情况、婚姻状况、住房困难情况)
  2.调查表。(提示:在单位或居委会审核证明意见档,必须注明证实有无参加房改、集资建房、有无私房、现住房情况,不能简单写“同意”或“情况属实”)
  3.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身份证、结(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申请人及配偶有效的住房情况证明。(提示:a.内容包括居住单位或居委会证实现居住房的性质,产权归属)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b.具有南宁市户口的申购人员户口所在地住址与现住址不同的,必须提供户口所在地住址和现住址住房的产权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配偶收入证明。
  填报说明:
  1.填写《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核表》时,在“申请人/配偶所在地房改部门核查意见”一栏,凡是属于首府南宁房改办所办业务范围内的申购户,不用到南宁房改办出具住房状况证明。
  2.具有南宁市户口的区直单位人员必须提供区直房改办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
  3.非南宁市户口的城镇人员必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
  →单身大龄青年无房户
  条件范围:南宁市城区非农业人口中低收入,男28周岁、女25周岁以上的单身大龄青年无房户。
  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参照同上)
  2.调查表。(参照同上)
  3.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户口所在地的民*局、计生委(单位或居委会)开具的有效未婚证明。
  5.申请人有效的住房证明。(提示:内容包括居住单位或居委会证实现居住房的性质、产权归属,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收入证明。
  填报说明(参照同上)
  →拆迁户
  条件范围:因城市建设规划已被拆迁的有产权证的无房户。(提示:拆迁户可按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套。购买后仍未能解决被拆迁家庭居住困难的,家庭其他成员可按有关规定,另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租住廉租房。)
  需提交资料:
  1.申请表。(参照同上)
  2.调查表。(提示:无需证明盖章)
  3.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身份证、结(离)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拆迁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拆迁证明。
  5.被拆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填报说明
  1.拆迁证明上的被拆迁户户主必须与原被拆迁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户主相一致。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户一户只能出具一份拆迁证明,不得将被拆迁住房分割后给其他人出具拆迁证明。
  2.拆迁户无产权证的情况,属房产局公房租户被拆迁的提供直管公有房屋差遣货币安置协议书和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核查表,意见栏填上“无房证明、收入证明”;属单位公房租户的被拆迁需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核查意见栏填上“证明为本单位职工、无房证明、收入证明”等意见和提供单位与拆迁部门签署的拆迁合同;以正常申请户申报,享受拆迁户优先安排待遇。
  →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条件范围: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提示:共同居住有赡养、抚养关系,户口同在现住房)
  需提交资料:
  1.申请书。(参照同上)
  2.调查表。(参照同上)
  3.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身份证、结(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申请人及配偶有效的住房证明(提示:内容包括居住单位或居委会证实现居住房的性质、产权归属,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申请人及配偶收入证明。
  7.已有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填报说明:
  1.共同居住有赡养、抚养关系的无房户直系亲属一栏,只要求有了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家庭户填写。
  2.在计算住房控制面积时,要合并计算两套住房面积,减去申请人应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多出的面积为超标面积。
  →外来务工人员
  条件范围:属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或男28周岁、女25周岁以上的中低收入无房单身的外来务工人员且按人事、劳动部门规定与南宁市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并已经缴纳有1年以上的养老保险。
  需提交资料:
  1.申请书(参照同上)
  2.调查表(参照同上)
  3.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身份证、结(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未婚证明。
  4.申请人及配偶有效的住房证明。(提示:内容包括居住单位或居委会证明现居住房的性质、产权归属,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申请人及配偶收入证明。
  6.按人事、劳动部门规定与南宁市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且缴纳1年以上的养老保险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填报说明:
  劳动用工合同必须有南宁市劳动保障局签证。 解读南宁经济适用房购买程序
  一、申请购房的程序和方法
  1.申报资料:申购对象到南宁市行*审批大厅房改办窗口办理购房申请;
  2.递交资料:行*审批大厅房改办“窗口”由工作人员验收资料并进行初审,并出具受理回执单。5天内办理资料初审。
  二、审查、公告及审批
  1.审核小组审批: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领导小组及申购对象资料进行审查。
  2.公示:审查通过,每月20日将在《南宁日报》公示。公示10天后无异议,由房改部门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等候购房通知书选房。
  有异议的申购对象,由房改办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核查。不申购条件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房住房购房通知书》。
  三、选房
  发展中心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可供房源情况,公布其楼盘地址、栋号、房号、面积价格等情况,申购对象必须凭《南宁市经济适用房住房购房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房,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四、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及超面积差价款的收取
  申购对象选房完毕后,由发展中心根据申购对象所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进行审核,对选购住房在控制面积标准之内的,开具《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对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开具《超标面积差价款缴交单》。
  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申购对象持《超标面积差价款缴交单》到房委会指定银行交款,存入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资金专户。
  五、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申购对象凭《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或《超标面积差价款缴交单》及银行缴款回执单到南宁市行*审批大厅房改办窗口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六、购房
  申购对象持《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企业按照*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必须按《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有关住房申请的报告如何写无房户

(一)具有沈阳市常住户口且满3年以上(含3年)的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府公布的人均可支配年收入线的70%(含70%);
  (三)无房户(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策的除外)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城市房屋拆迁中,符合上述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可优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手续:
  (一)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情况证明、身份证;
  (二)家庭收入证明:从业人员由其单位开具;无就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
  (三)住房情况证明: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开具;无就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
  有房但建筑面积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应当提供住房权属证明或承租公有住房证明。
  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策的居民,住房面积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第四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申请,领取《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
  (二)所在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确认。确认后将相关手续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结果报所在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初审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返至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四)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市)上报的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发放《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
  第五条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可凭《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于3个月内在本市范围内自主选购成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3个月内尚未购买住房的,《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失效。
  第六条 申请人购买商品房的,应当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提供《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并同时签订《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开发建设单位在网上合同备案时,应在电子合同中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补贴金额。合同备案部门在商品房合同备案时,加盖经济适用住房专用章,并注明货币补贴的额度。开发建设单位凭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授权委托书》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补贴款发放手续。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准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七条 申请人购买二手房的,应当在办理房屋登记时提交《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原件,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交易申请表》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标明补贴金额。买受人凭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原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
  第八条 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商品房,购房人退房的,应当提交《退房申请表》、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由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同意退房报告。退房申请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购房人应当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将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全额退还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认原已发放的购房补贴退还到账户后,核发《同意办理撤销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开发建设单位可凭《同意办理撤销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到合同备案部门办理撤销备案的有关手续。购房补贴资金未退还的,不得办理退房或撤销备案相关手续。
  第九条 利用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房屋所有权证上应当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享受货币补贴金额。 [Page]
  还有三条.没办法打上了

怎样写无房户住房申请

住房申请书格式
首先,住房申请一般在内容的安排上注意依据这样的次序安排。先写申请的内容,再写为什么提出申请,之后写明自己的具体要求。做到井然有序。
其次,住房申请书的正文要求将自己的申请理由写清楚。为明白其见,可以分段写。
再次,住房申请书的正文还可以简单说明一下自己以前申请住房的情况,以表明自己确实存在住房困难的问题。
另外,住房申请书的结尾要委婉的提出希望解决住房的强烈要求。落款署名时要写明自己所工作的具体部门,以免弄错。
屋拆迁中,符合无房户(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策的除外)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上述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可优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手续: 

(一)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情况证明、身份证。

(二)家庭收入证明:从业人员由其单位开具;无就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

(三)住房情况证明: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开具,无就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

有关住房申请的报告如何写无房户

  (一)具有沈阳市常住户口且满3年以上(含3年)的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府公布的人均可支配年收入线的70%(含70%);  (三)无房户(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策的除外)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城市房屋拆迁中,符合上述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可优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手续:  (一)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情况证明、身份证;  (二)家庭收入证明:从业人员由其单位开具;无就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  (三)住房情况证明: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开具;无就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  有房但建筑面积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应当提供住房权属证明或承租公有住房证明。  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策的居民,住房面积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第四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源碰房货币补贴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申请,领取《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  (二)所源碧在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确认。确认后将相关手续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结果报所在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初审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返至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四)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市)上报的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发放《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  第五条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可凭《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于3个月内在本市范围内自主选购成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3个月内尚未购买住房的,《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失效。  第六条 申请人购买商品房的,应当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雹裂举品房买卖合同》时,提供《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并同时签订《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开发建设单位在网上合同备案时,应在电子合同中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补贴金额。合同备案部门在商品房合同备案时,加盖经济适用住房专用章,并注明货币补贴的额度。开发建设单位凭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授权委托书》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补贴款发放手续。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准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七条 申请人购买二手房的,应当在办理房屋登记时提交《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原件,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交易申请表》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标明补贴金额。买受人凭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原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  第八条 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商品房,购房人退房的,应当提交《退房申请表》、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由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同意退房报告。退房申请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购房人应当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将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全额退还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认原已发放的购房补贴退还到账户后,核发《同意办理撤销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开发建设单位可凭《同意办理撤销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到合同备案部门办理撤销备案的有关手续。购房补贴资金未退还的,不得办理退房或撤销备案相关手续。  第九条 利用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房屋所有权证上应当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享受货币补贴金额。 [Page]   还有三条.没办法打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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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大学生助学申请书300字,助学金申请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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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金申请书怎么写?尊敬的领导:  我叫, 系-*人,现住*,就读04级物教班,家中有妈妈.姐姐.妹妹及我 四人,父亲已于五年前去世。我的所有的费用主要由我的姐姐和我的妈妈负责。妈妈